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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实务指引

来源:货车 时间:2024/12/12

刑事证据审查实务指引曾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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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在审查物证、书证中的运用

物证、书证属于客观性证据,也称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物证的证明力具有间接性,通常需要借助一定的科技手段检验。

书证通常作为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真实性较强。物证、书证在所有证据种类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对案件的其他证据起到引出和印证功能。

笔者将从证据规则的视角审查物证、书证,解读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物证、书证的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被采纳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予采纳。

所谓关联性,一般是指特定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关系,或者证据所说明的事实问题与实体法律问题之间的“实质性”或“因果性”关系。关联性规则是一项贯穿整个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原则,可决定一个证据能否被采信为诉讼中的证据。

例如,在“肖某某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人指控肖某某与被害人存在果园租赁合同纠纷,肖某某纠集村民堵路拦车,不让被害人装运脐橙的货车通行。

被害人迫于脐橙需及时保鲜的压力向肖某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后才被放行。庭审时,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明上述事实的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等证据材料,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肖某某与村支书故意伤害纠纷的证据证明肖某某的品行恶劣。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人提交的关于肖某某的品行证据与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关联性,相关证据不予采纳。

二、物证、书证的鉴真规则

所谓鉴真,具有“确认”“证明·-·.···为真实”或者“确认······具有同一性”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物证、书证来源及收集提取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种鉴别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的审查规则被称为鉴真规则。

鉴真实物证据时,需要作出两方面的同一性认定:

一是外部载体的同一性,即法庭上出示的实物证据与举证方声称的实物证据的同一性鉴别,通常体现为侦查人员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类证据,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提取、保管等环节完成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性的证明:

二是内部载体的同一性,即法庭上出示的实物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与案发事实信息的同一性判断,强调对实物证据原始存储形式的提取,并加以封存固定,对独特性的确认主要通过鉴定或检查手段对证据的内部信息作出真实性鉴别。因此,“保管链条完整性的证明”“独特性的确认”是实物证据鉴真的两种基本方法。

实务中,存在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提取和保管过程重视不够由于过程性笔录缺乏或不规范导致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性的证明存疑,影响其证明力的情况。例如,在“某武杀妻案”中,对于提取“刹车踏板”“油门踏板”的泥土来源和提取经过,侦查人员在勘查、检查笔录中并没有任何记载,泥土的来源不明,因而法院否定了该物证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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