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劳动法#
近日某公司咨询时表示,其公司招聘了一位货车司机孙某,因确认孙某将入职工作,公司与上一货车司机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孙某入职仅4天,便表示自己要离职,随后便再未出勤。公司仅孙某一位货车司机,其突然离职让公司措手不及,一时半会也找不到合适的司机来开车,货车停在公司好几天了。公司想问,对孙某这种说走就走,导致公司损失的员工,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吗?
实务中,对于员工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困扰或损失,能否向员工主张赔偿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角度去思考。
一、区分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
根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范层面,已经赋予给劳动者离职自由的权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即可,正式员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预告解除)。用人单位一般不宜以公司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没人做或其他原因,去阻碍或者拖延劳动者的预告离职。另一个方面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擅自离职,主张劳动者需要赔偿损失的,也需要参考法律规定的解除预告通知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损失主张,可能不被认可。
二、主张赔偿损失有讲究
以某案件为例,徐某与G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若擅自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或者无论因何原因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的,需赔偿G公司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总额;还约定徐某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携走公司文件、客户资料、技术图纸、产品技术配方、软盘、印章、票据、现金、物品等公司财产的,需赔偿G公司离职前50个月的实得工资总额。
后徐某于年9月15日提出辞职,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故公司起诉要求:1.徐某擅自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赔偿5千余元;2.徐某擅自离职,携走客户资料、文件等财物,赔偿2.5万余元。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G公司与徐某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离职未提前通知的违约责任及带走公司客户资料的违约责任,与法有悖,G公司据此主张徐某承担相应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非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的情况),没有遵守法定的预告解除期限,说走就走,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正如上述分享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突破法定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协议内容,也极可能是不认可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因劳动者违法离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损失是该劳动者突然离职行为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且损失需明确清晰,否则也难以得到仲裁或法院支持。比如,目前一些获得支持的案例中,某公司举证证明因员工擅自离职,公司不得不临时聘用人员顶岗,且实际支付了顶岗人员报酬元,最后裁审人员酌定支持了员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元;公司举证某老师自立门户,带走了45名学生退学退费,法院最后酌情确定该擅自离职老师的老师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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