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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7名货车司机因故意隐瞒行程被拘

来源:货车 时间:2022/12/4

自10月13日来,离石公安局继续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隐瞒涉疫地区行程,结合卡车司机使用切换手机号码隐瞒涉疫地区行程问题,日夜在高速公路入口,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逃避检查,拒绝履行防治措施,坚决阻止疫情输入链。连日来,共查处故意隐瞒行程案件32起,查处违法行为

人员33人。

1.闫某(平遥人、货车司机),从内蒙古上高速,吕梁西下高速,隐瞒内蒙古、陕西、山西晋中等涉疫行程;

2.张某某(平遥人、货车司机)从内蒙古上高速,吕梁西下高速,隐瞒内蒙古、陕西、山西晋中等涉疫行程;

3.杜某荣(晋中市平遥人,货车司机),从内蒙古上高速,吕梁西下高速,隐瞒内蒙古、陕西、山西

晋中等涉疫行程;

4.贾某峰(晋中市平遥人、货车司机)从内蒙古上高速,吕梁西下高速,隐瞒内蒙古、陕西、山西晋中等涉疫行程;

5.冯某文(晋中市平遥人、货车司机)从内蒙古上高速,吕梁西下高速,隐瞒内蒙古、陕西、山西晋中等涉疫行程;

6.康某伟(晋中市平遥人,货车司机),从内蒙古上高速,吕梁西下高速,隐藏

隐瞒内蒙古、陕西、山西晋中等涉疫行程;

7.姚某兵(平遥人,卡车司机),从晋中上高速,离石吴城下高速,隐瞒内蒙古涉疫行程;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人通过多个手机开关交替使用,切换号码登录账户故意隐瞒行程,逃避疫情防控检查,这些人拒绝执行紧急、命令,依法行政拘留,已送往集中

隔离,隔离后依法执行。

隐瞒疫情不报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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