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挂靠和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见不鲜,车辆挂靠现象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当挂靠车辆出现事故纠纷时,被挂靠的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关系问题如何认定?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李某是一名货车司机,案外人胡某聘用李某驾驶指定车辆从事石粉运输工作。案外人胡某与海达汽车服务公司(化名)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胡某将指定货车挂靠在海达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从事货运经营,并每年收取挂靠管理费元;帮助胡某办理年审和营运证年审等手续,相关费用及车辆投保费用均由胡某承担;胡某所聘人员与海达汽车服务公司无劳动、劳务合同关系,胡某自行管理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内容。
年3月左右,李某在受胡某指派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因刹车失灵,车辆失控侧翻而受伤,医院抢救治疗。海达汽车服务公司没有给李某支付过任何费用,也没有安排李某的工作。后李某将起诉海达汽车服务公司,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海达汽车服务公司没有招聘李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对李某的工作进行管理和发放过工资,双方既不存在财产关系,也不存在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胡某将车辆挂靠海达汽车服务公司对外经营,李某为胡某雇佣的司机,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作为被挂靠单位的海达汽车服务公司应该对胡某雇用的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承担除此之外的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即使海达汽车服务公司未直接雇佣李某,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然要对李某在工作中的受伤后果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结合本案,法官提示几个关键问题:
1.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审查以下方面: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工作进行管理和发放过工资,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再行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司法实践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一定必须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挂靠经营关系中,被挂靠的公司与挂靠的个体聘用人员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聘用人员在从事相应工作期间受伤,被挂靠公司应该对聘用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承担除此之外的用工主体责任。
3.在处理此类车辆挂靠、用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中的劳动关系时,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区别开来,一是能够充分保障受伤劳动者的赔偿请求权;二是能够平衡用工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损失;三是能够警示用工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慎重挂靠、违法转包、分包。因此,挂靠有风险,违法分包、转包更有风险,用工单位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须选择谨慎。
本期
投稿
周瑶
编稿
杨睿
排版
齐紫君
编审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4.29
原标题:《(18)挂靠经营,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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