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某驾驶桂K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乡村道上行驶,遇梁某驾驶自行车,两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梁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挂靠的某运输公司辩称,桂K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是周某的车辆,年7月7日,周某将该车挂靠在该公司,该车在人民财保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人民财保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7月7日,周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周某出资购买东风牌汽车(车牌号:桂KXXX)一辆转入某运输公司统一管理,遵守某运输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每月按时向某运输公司缴交服务劳务费元。桂KXXX号车行驶证登记车主是某运输公司。被告周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实质上是挂靠合同,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周某将案涉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际上系某运输公司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借给无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周某使用。某运输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可对挂靠车辆的运行进行控制、支配,获取运行利益。被挂靠人通过挂靠车辆的运行获取利益,其获取的利益不限于管理费,也不限于经济方面的利益,如因接受挂靠而使单位规模扩大、市场占有比例提高、影响力增大等,均是其所获利益。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周某和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器具费合计.01元给原告梁某。被告周某和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陈娴
原标题:《案例评析
货车出事故,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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