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33年驾龄、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E驾驶证的老韩告诉记者:去年,他经历了一场求职难,而这个难度不是业务技术不行,是招聘单位嫌他年龄大了!
55岁司机现场应聘被指不符录用条件
老韩现在持有的驾驶证显示,其准驾车型是A1(大型客车)、A2(重型牵引车)还有E,即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有这项技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是车都可以开。”老韩说,他的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年12月30日。年4月30日,一家旅游公司招聘大客车司机,要求应聘者具备下列条件:5年以上驾驶经验,身体健康、学历不限,有A1牌驾驶证。拟招人数3人。该公司给出的待遇是:月均工资元,缴纳五险一金。
“尽管招聘启事上列明只招收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但是,我认为凭我的身体素质、外表年龄和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破格录取。”老韩说,在招聘现场,公司工作人员一看他的身份证,即告诉他“不符合录用条件”。
状告单位就业歧视单位辩称用工自主
人生首次求职失败,老韩感到十分憋屈。他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不录用的理由,被现场工作人员拒绝。他找公司负责人,按照该负责人的安排,公司给他出具了相应说明,即其因“年龄超过公司规定的48周岁,不予录用”。手持这份说明,老韩以旅游公司构成就业歧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向其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企业规定不能违规构成歧视就需赔偿
老韩认为,公司之辩是强词夺理,其限定的所谓年龄条件并采取一刀切的行为,是明显的就业歧视,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法院审理认为,《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此,每个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0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老韩持有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证,依法可驾驶大型客车至60周岁。而旅游公司将拟招聘的司机年龄限定为18-48岁,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老韩在内的年龄未超过6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
公司认为,其提出的招聘条件是基于公司制度规定,也基于相应工作岗位的高危性、高劳动强度等因素,进而行使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因此并未构成就业歧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鉴于旅游公司擅自设立招聘条件违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且其规定的与个人能力无关的年龄标准已超出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界限,并侵犯了老韩的平等就业权。故法院判决支持老韩的赔礼道歉请求,同时酌定公司向其支付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记者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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