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半年多,经过一裁一审,李某、袁某等22名驾驶员终于拿到了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民事调解书。此次调解案款总计75.4万元,其中包含物流公司支付给他们的欠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收到钱后,他们感慨地说:“如果没有工会法律援助,我们无法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驾驶员接受双重管理,却被公司说成灵活用工
李某、袁某说,他们是经过面试合格后进入公司工作的。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口头明确他们的岗位为驾驶员,承诺高额月薪但无具体数额。老板还说,他们全年无休,且需要全天待命。在实际工作中,他们每天早出晚归是家常便饭。
据介绍,公司与某邮区中心签订了市趟邮路驾驶员外包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驾驶员分为早晚两班运转。按照公司指定的邮路,驾驶员分别在早上、中午从邮区中心驾驶装满货物的车辆到各区县的分局,回程时再装载各区县的邮件货物回到邮区中心。驾驶员接受公司与邮区中心的双重管理,出车、收车都要签字确认。
李某说,公司按照驾驶员的出车情况统计考勤,根据考勤及加班情况核定其劳动报酬。最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按月向驾驶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备注为某年某月工资。不过,公司未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
“有时,公司会出现工资计算失误或者漏发情形。补发这些钱时,因金额一般都不大,公司就在月工资之外单独发放。”袁某说,仲裁庭审时,公司代理人将补发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抓住这些钱发放日期不固定、金额零散的特点,否认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其与驾驶员之间系灵活用工,驾驶员处于自由接单的兼职状态。在工作中,驾驶员可以自由认领邮路,然后根据邮路距离结算报酬。因此,公司支付给驾驶员的费用不是工资。双方之间属于零散随机的合作雇佣模式,是灵活用工的特殊行业。
口头辞退全部员工,不给付补偿还拖欠工资
年9月初,公司与邮区中心的外包合作突然终止。随即,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口头辞退了所有驾驶员。离职时,驾驶员连工资都没有结算完毕,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了。
公司经营地人去楼空后,驾驶员们开始反映问题。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员工离职补偿等事宜,他们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立案。仲裁机构答复可以立案,但要每人填写一份仲裁申请书、签署一系列文书,平时手握方向盘的驾驶员大多提笔忘字,不能按要求完成正确填写相应的表格,甚至连他们有哪些诉求也不知道如何填写。
他们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把所有人的诉求都写在一张申请书上,或者去哪里能解决他们的问题。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现他们对劳动争议和相关法律完全不懂,也确实不能独自处理自己的案子,但考虑到仲裁机构是中立机构,无法对他们的疑问实质解答,于是建议他们去工会进行咨询,看职工服务中心能否帮助他们。
他们来到顺义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如何解决拖欠工资、无故辞退员工等问题。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并详细为他们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就他们的情况而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益。同时,告知他们物流企业的货车司机岗位,依据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新业态职工工会法律援助服务。
工会帮员工索赔,欠薪、补偿、二倍工资一样不落
根据驾驶员们的申请,按照《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维护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顺义区总工会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上报了案件情况,获得批准后第一时间为这些员工办理了工会法律援助手续,同时指派王海静律师作为他们的委托代理人。
王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很快为驾驶员代写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并将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
年9月,仲裁庭审时,公司主张其与驾驶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为此提交了大量证据,其中包括公司与邮区中心签署的承包合同、部分小额银行转账记录、部分出车邮路记录等。
在质证环节,王律师提出,公司与邮区中心签署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公司需对项目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考勤、邮路、安全等管理,以确保邮区中心各条邮路业务的正常运转。该约定恰恰体现出驾驶员们完全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从邮区中心承包过来的业务。
另外,王律师主张,银行流水、邮路记录等虽然不完整,但也能够体现出公司对驾驶员进行考勤管理。根据驾驶员提供的完整工资代发记录,也能够证实公司按月为他们发放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确认,双方之间既非灵活用工,也非实时按照邮路结算业务费用。相反,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更具劳动关系的特点。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因双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驾驶员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相关劳动成果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仲裁裁决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驾驶员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经批准,王律师继续为驾驶员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该集体案件分别由3个法官审理,王律师将相关详细案情向法官作出了说明。为让驾驶员早日拿到欠薪及补偿,法官反复与公司进行沟通劝其调解结案,同时,向驾驶员说明调解优势及执行风险。最终,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又由公司向驾驶员支付欠薪、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75.4万元。
劳模律师说法
灵活用工不是企业规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姜山赫律师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各种灵活用工人员。区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灵活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大大减少。但是“灵活用工”不应成为企业规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
本案中,公司未与驾驶员订立劳动合同,但驾驶员并非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以参考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报销凭证、银行流水或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如通行卡、工作牌、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录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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