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11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铁大队二中队在辖区茶山九路巡逻时,集成指挥平台预警:一辆号牌为鲁Q**02的轻型普通货车信息异常。
执勤民警迅速设卡拦截,经核查,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驾驶人姜某对自己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姜某因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面临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报废车辆将被依法收缴进行强制报废。
驾驶报废车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如何判断车辆已报废
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面临报废: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的;
在一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临沂公安交警提醒您:
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及时年检车辆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及时报废
做合法、文明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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