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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辆出车祸报废,损失15万,保险公司

来源:货车 时间: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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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一般会认为:我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应该得到保险全额赔偿。

但是事实往往却不是这样,有很多车主发现,发生车辆损坏事故,可是保险公司的赔偿却偏偏打了折,这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案例详情:

年7月,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周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先生无责任。

后根据保险公司评估人员勘验,该车辆已无修复价值,故保险公司认定该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事故发生时的现值元。

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车损元、拖车费元、评估费元,共计元,并负担诉讼费。

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纠纷,于是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损失填补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投保财产保险的基本目的即是分担风险和弥补损失,而不能通过投保获得损失之外的多余利益。

保险标的受损后的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案涉事故车辆经鉴定评估,结论认定该车已无修复价值,但双方对损失数额发生争议,蒋先生主张依照车辆维修费用元进行赔偿,但涉案车辆并未及时修复,该损失亦未实际发生,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实际损失应以事故发生日期时车辆现值元来计算。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蒋先生元。

八哥总结:

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被保险车辆发生严重损害,修复成本过高或者无修复价值的情形,对车辆损失的认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存在争议。

由于保险费计算方式的问题,实际车辆的现值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越来越低,每年保险费却基本没有降,这样就出现了“高保低赔”的现象。

特别是在车辆使用较长年限后,发生全损事故情形时,这种矛盾更为突出。

八哥认为,在车辆有修复价值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投保人的主张,但对无修复价值的事故车辆,应当认定全损,按现值给付保险金(车辆归投保人所有时应扣除残值),这才符合保险合同“损失填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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