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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穿斑马线等为事故主因长沙发布未成年人交

来源:货车 时间:20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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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张洋子通讯员肖强)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农村未成年人占全市总量过半;1岁至6岁年龄段未成年人受交通事故伤害最多,占总量超六成;未成年人事故涉责比例高,在事故中有责任超过半数……“六一”儿童节到来,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加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及文明交通习惯养成,长沙交警对年以来全市发生的涉16岁以下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深度研判。

长沙涉未成年交通事故占全部事故近8%

根据报告,年1月1日以来,长沙发生涉未成年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事故的7.99%,事故所致未成年人受伤数占比7.80%、死亡数占4.27%。

从数据看,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特征明显。空间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占全市总量的58.97%,以宁乡、浏阳市、长沙县较为突出;时间上,上午、下午和上半夜的时段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尤其是10至12时、15时至17时、18时至20时。

在交通方式方面,步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占总数的45.95%,乘坐小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发生事故死亡,也分别占总数的16.22%、12.16%、6.46%。而在驾、乘摩托车交通方式中,男孩骑摩托车、女孩乘摩托车伤害突出,致死数各占驾乘摩托车伤害总量的30%。

在年龄分布方面,1岁至6岁年龄段未成年人受交通事故伤害最多,占总量的63.51%;其次是7岁至9岁年龄段,占总量的18.92%;10岁以上最少,占总量的17.57%。

长沙交警介绍,未成年人事故涉责比例高,在事故中有责任占53.9%,其中不按规定横路或不走人行道、无证驾驶、学龄前儿童无人监护等交通违法突出。不按规定横路或不走人行道占20.8%,无证驾驶摩托车7.7%,学龄前前儿童无人监护7.7%。

乱穿斑马线、不系安全带等为事故主因

结合数据和案例,民警分析长沙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多方面原因。首先,未成年人违反信号指示横路、不系安全带或戴安全头盔、独自通行、骑摩托车等监护不当和疏于管教,是导致交通事故伤害的主要原因。

其次,幼儿自主感知识别危险能力低,易发生辗压事故;青少年自我防控危险行为能力弱、自我约束意识差,易发生碰撞事故。

再者,监护人安全意识不足也是导致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除学校、幼儿园等教育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外,家庭或监护场所的安全教育也十分必要。部分监护人交通安全的守法意识和文明素养较低,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监管不力,教育不足,是未成年人被交通事故伤害的重要原因。

同时,闯灯抢行、翻越护栏等易引发事故的交通违法禁而不绝,不系安全带、农村地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安全防护的交通违法大量存在,甚至逃避、对抗安全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均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常识造成错误的误导,加之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普及不足,以致未成年人认识危险不足,避让危险能力不强,易受事故伤害。

严查带孩子闯灯抢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长沙交警认为,预防未成年人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推进落实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提升监护人对婴幼儿、少儿、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监护能力,让未成年人会正确行走,不骑、慎乘摩托车,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在交通参与中不被脱管。

还应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目标考核,推进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提升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和文明素养。家、校、警三方联动强化教育与随警执法,推进交通安全常识媒体宣传,强化交通安全宣传社会责任。

此外,要提升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还须对成年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让成年人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提升和影响未成年人的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水平。

据悉,交警部门将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等校区、园区,以及学校周边的各类设施条件的交通安全水平,对于不符合交通安全条件的联合主管的教育、城管等部门限期整改到位;加强成年人错误伴随未成年人的交通违法查处,本着处罚一个,教育一家的目的,严格对抱未成年人乘摩托车、带领未成年人闯灯抢行、不给未成年人系安全带或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严格对涉及未成年人出行的交通违法的查处,凡是发现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或状态,都要尽力给予劝阻和教育。

此外,交警还将集中整治危害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违法现象。加大对未成年人骑摩托车的严查严处力度,并查获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实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努力实现未成年人不敢骑、不愿骑、不想骑摩托车的局面。

长沙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年05月12日11时25分许,张某(1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孙某沿浏阳市文家市镇永丰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李家组一弯道路段时,恰遇欧阳某驾驶赣J5A0**小型轿车相向行驶至此,由于张某驾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欧阳某驾车上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且遇紧急情况,措施不力,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孙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张某不按规定会车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年02月16日20时55分许,张某某驾驶湘AH2U**号牌小型轿车,在宁乡市X线沩山乡神舟宾馆(S线23km+m)地段,与周某(13岁)驾驶并搭乘周某某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向碰撞后,又与陈某驾驶的湘AG53**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二次碰撞,造成摩托车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3、年04月18日14时01分,胡某(1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省道长沙县春华镇距开元大道路口以西20米路段70公里处,遇聂某某驾驶湘AF6K**小型客车同向在前行驶的,因胡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致使摩托车追尾前车失控摔向左侧车道,被同向行驶过来龙某某所驾驶的赣CQ29**重型货车碾压,造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聂某某以为与此次事故没有关系,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胡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4、年1月17日17时30分许,李某驾驶湘AZ9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和馨园路段时,恰遇行人张某某(15岁)在此处由南往北跑着横过道路,由于张某某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导致湘AZ9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其发生碰撞,造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张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5、年6月29日8时50分许,朱某某驾驶湘AOS2**中型专用校车沿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坪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合村罗头湾组地段停车搭载两名学生后,起步欲往南行驶时,恰遇幼儿彭某某(4岁)在该地段车前由东往西跑步横过道路欲搭乘该校车。朱某某驾车右前部碰倒彭宇轩后右前轮又碾压其身体,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在本起事故中,由于彭某某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且没有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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