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31日17时许,文某某驾驶严重超载、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湘H****重型自卸货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往灰山港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灰山港镇河溪水村神仙坳路段下坡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到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孟某忠驾驶的湘H***二轮摩托车,因货车超载且制动不合格,车辆无法制动停车从而继续向前运行,后又撞到邓某凡停在公路右侧的粤Y***小型轿车、在道路前方的湘H***大型普通客车,造成孟某忠及其驾驶的摩托车搭乘的妻子杨某元、外孙女刘某当场死亡,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文某某驾驶湘H****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0km/h,货车照明信号装置、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车辆技术标准要求,车辆外廓尺寸及底盘钢板不符合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孟某忠系外伤致颅脑、胸部及肢体等多处毁损损伤死亡,杨某元系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及肢体多处毁损损伤死亡;刘某系外伤致重型胸腹部、骨盆及双下肢毁损性损伤死亡。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某驾驶严重超载且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行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凡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文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并被交警传唤至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灰山港中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文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孟某忠、杨某元、刘某的近亲属丧葬费等赔偿款共计15万元,文某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已支付孟某忠、杨某元、刘某的近亲属后续费用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文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文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文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且其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文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并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文某某已支付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
年12月29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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