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鲁15刑终号
抗诉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年5月9日作出()鲁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宜亮、检察官助理张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书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年10月17日至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修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西顾村等地非法从事汽油、柴油零售活动,涉案金额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破案的情况。
2.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厢货车、账本、手机; 王永前
审判员 闫 蕾
审判员 户凤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产品可靠性报告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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