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35号。北海合浦县一货车司机因非法经营销售不合格车用成品油,被罚没.5元。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当事人:唐**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常乐镇人民政府反馈,有一辆无相关合法手续的加油车向其他车辆加注成品油,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依法对该车辆(车牌:桂E*****)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车厢内有一台燃油加油机,含油泵、加油枪、计量装置,车厢内有一油罐,油罐内装有柴油。当事人未能提供成品油经营的相关资质文件。当事人涉嫌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我局于年7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年9月至10月间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加油装置,含油罐、油泵、加油枪、计量装置、油管等组装成了一台燃油加油机,安装在车牌桂E*****的解放牌厢式货车内。当事人自年6月至被查处之日在未经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证明的情况下,从“茂名市长富化工有限公司”以元/吨的价格分批次购进了23吨车用0号柴油,在合浦县常乐镇莲南村委周边,通过使用组装好的移动燃油加油车向北海市启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销售了21.79吨,销售金额元,获得违法所得.5元。
另查明,当事人年7月6日从“茂名市长富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3吨车用0号柴油,购进价格元/吨,销售均价7.2元/升(.8元/吨),货值金额是.4元,已销售了1.79吨,剩余1.21吨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柴油进行抽样检验。年9月9日经钦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检测项目硫含量不符合GB-《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表3车用柴油(VI)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0号质量指标要求,判定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现场给运输车辆加油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8张;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不合格成品油转移过磅照片9张,磅单复印件一份;
3.《抽样记录》一份、《检验期间告知书》(合市监检鉴期〔〕号)一份、抽样照片4张,钦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WPDF-1)《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三份、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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