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8日,甘肃庆城县检察院披露了一起严重车祸。男子冯某驾驶超载大货车,在庆城县一处公路超车时,撞上了一辆同样超载的白色客车,导致客车乘客三死七伤。最终冯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公诉。
男子冯某37岁,家住甘肃庆阳华池县。
案发当日16时35分许,冯某驾驶鲁某某所有的挂靠于庆城县某有限公司的重型栏板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庆城县路段,驶入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四轮电动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客车乘员胡某甲当场死亡,冯某乙、李某甲受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贺某某受重伤,朱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受轻伤,张某甲、张某乙受轻微伤,两车严重受损,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胡某甲系颈椎骨折、颈髓神经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冯某乙系颅底骨折、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甲系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经庆阳仲裁委员会调解,由鲁某某、庆城县某有限公司等赔偿被害人胡某甲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赔偿被害人冯某乙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冯某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司法鉴定,肇事货车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合格,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范围约为60km/h;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合格,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7km/h。交警认定:冯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交通标线通行,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郭某某驾驶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客运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冯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检方指控: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来源:腾讯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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