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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重492吨被查,驾驶人被罚款20

来源:货车 时间:2023/2/23

货车超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会影响车身稳定性,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造成轮胎负荷过重爆胎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商洛交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驾驶超载车辆。

案例一

4月1日21时57分,王某某驾驶的鄂CKXXX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商郧路38km+m处时,因涉嫌货运机动车超载被正在执勤的商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查:鄂CKXXX6重型自卸货车经商南县湘河镇银洞沟地磅过磅车货总重80.2吨,该车车货总重限31吨,超49.2吨,属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

王某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处罚。

案例二

4月4日16时16分许,镇安交警大队黄家湾中队民警在G国道镇安县月河镇先锋村KM+m进行巡查时,发现蒋某某驾驶的陕H1xxx1号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水泥涉嫌超载,随即将该车带至镇安县月河镇先锋村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了称重,称重结果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KG,车货总重限载KG,超载KG。

蒋某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处罚。

案例三

4月6日09时21分,汪某某驾驶的陕H1XXX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商郧路银桐沟路段时,因涉嫌货运机动车超载被正在执勤的商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查:陕H1XXX6重型自卸货车经商南县湘河镇银桐沟地磅过磅车货总重28.7吨,该车车货总重限25吨,超3.7吨。

汪某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三百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处罚。

案例三

4月14日04时07分,陶某驾驶川H25***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G国道公里米路段时,被洛南交管大队石门中队民警查处,经公路检测站称重核实,川H25***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总质量为73.3吨,该车核定总质量为25吨,超载48.3吨。

陶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其处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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