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17时,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福喜路行驶至福喜路与工业二路交口右转弯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孙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孙某某未戴安全头盔。
根据《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某无责任。
廊坊交警提醒您,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许是侥幸心理作祟,依然有人或安全意识不强,在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不佩戴头盔,或是“带”而不“戴”,让头盔成为摆设。
正确使用头盔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行车安全至关重要。交通参与者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更为重要,在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时刻不忘对头部的“安全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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