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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类型

来源:货车 时间:2023/5/11

第一,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是营运车辆,基本上都必须挂靠在有资质的营运公司(无论是货车,出租车,还是网约车)。

一般来说挂靠人和营运公司都会签订挂靠协议,但只是挂靠人和营运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对第三人(具有诉讼请求权的伤者或者财产损失者)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无论你这个挂靠协议内容如何约定,对第三人来说我都不清楚而且我也不需要清楚。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营运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又是怎么个划分的呢,还是同样的道理,无论你们内部如何协议,这个挂靠协议怎么签订,无论挂靠协议是否降低了谁的风险,都不可能逃脱第三人的追索权。因为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中一个或者多个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在保险不够赔或者保险不赔的情况下,挂靠人没有资金或者资产不够赔偿,而被挂靠人(营运公司)有资产,有资金,那么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营运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约定的谁该承担多少,谁又该免除多少赔偿责任,就得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协商或者另案起诉,与第三人的案件没有关系,也不会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这样的连带责任,有利于提高挂靠公司的业务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公司以及挂靠人的自省自检。

第二,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一定要注意拼装车和报废车(汽车,摩托车最常见),比如脱审三个审车周期车辆售卖的,如果买方出了车祸,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并且还需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且还得处罚款(二手车特别是二手摩托车买卖一定要注意此类风险必须要合法合规)而买卖拼装车常见的是改变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重要的影响安全,不符合规范的。这里有两个不符合,第一个没有组装资质,第二个是零部件没有生产许可等。这两类车辆并且无法参加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投保

第三,盗窃,抢夺,强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与机动车所有人无关,虽说有保管上的疏忽,与车祸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此三种类型一般来说不是一人作案,目的为了不让他们逃脱法律制裁。第三人可以请求盗抢车强制保险,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以上人员承担,并且强制保险赔付后可以向以上人员追偿。

第四,肇事车辆为单位车辆,雇佣司机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也有一个特殊的例子,也是实践过的案例,骑手在取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所属分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时间是取送餐期间,在等待单子期间是否适用有一定的争议

第五,公司,个体等,雇佣司机开运输车辆,发生车祸的,雇主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第三人可以要求雇主(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先行赔付第三人赔偿责任,对于有重大过失的驾驶员,公司或者雇主可以向其追偿。

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我个人认为而是有先决条件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租赁,借用等情形,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有哪些先决条件呢

1,明知机动车有缺陷,而这个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例如刹车不合格等)2,把车辆交付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精神药物,麻醉药品的。4其他应当认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虽说借用现在(除特殊情况)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但是降低自己用车风险,建议不要轻易的外借车辆,费时费精力,有时候可能还费感情,我见过太多借车到最后事情处理下来,朋友都没得做的大有人在,借车还是望慎重!

二,转让并且交付,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已经交付给买方的车子,出了事故与车辆所有人(转让人)没有赔偿责任关系了(我认为能够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转让人有过错的还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上面的1+2+3+4小项,而不是连带责任)。

虽说交通事故法律适用较之前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但是还是建议买卖车辆要及时过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降低自己的风险。

以上仅代表本人观点,不能按照有些老观点来继续处理这几类事故,需要合法合规下与时俱进。有不一样的想法,可以留言共同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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