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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者出院后第5天去世赔偿方起诉家属不

来源:货车 时间: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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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得利这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发生,比如捡到了东西不归还、去银行取钱取多了不归还等都属于不正当得利的行为。那么,车祸伤者出院后第5天就去世了,死者家属拿着赔偿方已经履行了5年护理费属于不当得利吗?重庆律师结果案例为您解析。案例:年12月底,黎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箱式货车行驶时,与在公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直至年1月13日出院。关于事故责任:期间,当地交警大队于年3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关于伤残等级:年7月,当地市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目前植物状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I(一)级、张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关于司机及其所属的物流公司:另查明,黎某系某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某物流公司所有的案涉重型箱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发生该事故时在保险期内。进展年4月,张某起诉黎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司,要求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同年8月,当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对张某的后续护理费酌情支持了5年、共计14.6万元,该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支付张某62万元、某物流公司支付张某其余费用16.08万元,后某物流公司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全部支付义务。转折年1月18日,张某出院后第5天去世了,留有一妻一女:张某生前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张为张某的女儿。物流公司认为张某死亡之后,护理费未能使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的妻女立即返还物流公司不当得利14.6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裁判结果当地人民法院于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案例中,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张某后续护理费作出判决时,隐含了对受害人病情治愈、病情恶化及死亡等可能结果的认识。无论受害人经治疗后的结果怎样,无论因此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是多少,赔偿义务人都应当以原判决确定的数额赔付。因此,民事判决书确定赔偿义务人给付后续护理费等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张某根据该判决合法取得后续护理费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而且,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具有确定力、既判力,原告也已经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虽然张某已经死亡,但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综上,原告(某物流公司)要求被告(张某妻女)返还后续护理费的理由不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说法:一、关于护理费用。护理费用是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是对未来损失的一种估算,可能多于或少于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但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1、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生效裁判法院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护理依赖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了一定护理期限的护理费,具有既判力、确定力和执行力。2、案例中的受害人,依据该生效裁判获得护理费后,于护理期限内死亡。赔偿义务人以受害人死亡后护理费未实际发生系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返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有法律问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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