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8日16时,王某某(男,56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M***0的轻型货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息县项店镇曹集村路段左转弯时,与卢某某(男,46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E***2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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