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6日14时3分许,G75兰海高速公路钦州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以及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经过:事发地点施工路段道路监控设备完整记录了整个事故发生过程:起初,桂NU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桂E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事发路段同向行驶;
原本在右前方外侧车道行驶的桂NU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突然向左变道,与位于左后方内侧车道行驶的桂E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侧面刮撞;
随后桂E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冲破施工作业区移动钢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车道内正常通行的5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6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广西高速交警部门组成专案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最终形成G75兰海高速公路钦州段“.1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报告指出:事发道路为G75兰海高速公路钦州至北海段改扩建工程第3期(公里+40.米至公里+米)施工段内(公里+米处)。施工路段按照相关的规定设置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等区域,在警告区设置有“前方施工”、“限速80公里/小时”等标志牌,在过渡区设置有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牌,在终止区设置有“施工结束”标志牌。该事故发生在借道通行的工作区内,按照限速标志该路段限速值为60公里/小时。
经检测,桂NU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桂E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效能均不符合技术标准。桂NU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前轴制动力不平衡率达66.5%,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中7.11.1.2条的要求,远超所规定的限值(24%),行驶过程中在紧急制动情况下容易产生跑偏情况。经对桂NU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侦查实验,桂NU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空载情况下,硬实、干燥混泥土路面,道路平坦,以35公里每小时的时速,点刹或已交制动到底,均出现制动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跑偏严重。桂E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效能同样不符合技术标准。
经鉴定,事发时桂E号重型厢式货车开始制动的速度约为85公里/小时,事发路段设置了限速6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驾驶员宁勇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超速比达41.6%。
责任认定:最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
桂NU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陈振庆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采取制动措施后,车辆严重跑偏引发两车碰刮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认定陈振庆承担主要责任。
桂E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宁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前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认定宁勇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暴露问题:此次事故暴露出事故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桂NU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陈振庆笔录供述,该车自年9月以来就出现制动跑偏现象,其在明知车辆存在制动跑偏的情况下,仍然带病行驶。桂E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宁勇则无视限速标志提示,超速行驶。
驾驶人陈振庆在车辆发生跑偏及宁勇被前车刮碰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破中央移动钢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加大事故损害后果。
目前,办案机关已对陈振庆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执行逮捕;对宁勇在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广西高速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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