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东路与长兴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轻型封闭式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死3伤。年2月9日,北京交管部门首次披露该案件深入调查细节,其中一辆货车竟超载%。
据了解,年11月15日23时05分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东路与长兴路交叉路口,付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内乘四人)在交叉口由南向西左转弯,适有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驶来,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与轻型封闭式货车左侧接触,造成轻型封闭式货车向右侧翻,两车损坏,轻型封闭式货车一名乘员当场死亡,三名乘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经现场勘查、调取公共视频、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事实,排除事故双方驾驶员酒驾、毒驾嫌疑。
检验鉴定显示付某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事故发生时后车厢内客货混载6人,超过核定载客5人的规定,并且附载作业人员时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照明、信号装置也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且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2.37吨,经过磅称重,实际载货质量为46.38吨,超过核定载质量%。
在事故发生时,付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过错行为,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违反核定的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过错行为,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北京交管部门表示,付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
而王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
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最终,北京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超载等多项违法突出行为,经交管部门深度调查取证和案件研究,发现车辆登记单位管理上存在漏洞,对所属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不深不细,存在“未履行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并且逾期未改正。依据《北京市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八条,交管部门给予该单位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北京交管部门正与相关警种、部门联勤联动,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相关施工公司加强安全监管,保证安全制度和责任的落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规、文明出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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