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对督查发现未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货车驾乘人员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案例一:苏K,驾驶员周某富驾驶该车于4月8日上午10:50左右从山东莱芜入邮,到达开发区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行程为“经G2界首高速卡口来邮”。督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未提前主动向企业对接报备,擅自变更行驶路线,从淮安下高速经宝应卡口来邮。
案例二:苏HX2,驾驶员田某驾驶该车于4月7日上午8:00左右从苏州经G2高邮卡口到达三垛镇泰尔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送货,企业送车人员于9:50左右将该车送至G2高邮卡口,送车人员见该货车已在高速入口排队,遂拍照离开。但该车驾驶员待送车人员走后,擅自离开,前往卸甲镇八桥社区某商家装货,后从G2八桥卡口离邮。
对上述货车驾乘人员,将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公开通报批评;
2、停办通行证一周;
3、依规定赋黄码,采取集中隔离防疫措施;
4、予以警告、罚款处罚;
5、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6、依法行政拘留,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郑重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货车驾乘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高邮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年4月10日
来源:高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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