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尹*、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车辆停运损失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6月19日下午,被告尹*驾驶冀H×××**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滦平县,撞上原告驾驶的冀H×××**,冀H×××**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又与同向王**驾驶的半挂车相撞。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停运损失6天,原告每天收入元,即损失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尹*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尹*被告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故请求二被告承担给付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停运天数为9天。
尹*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原告陈述的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本院采信。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停运9天,但对每天1,元收入无相应证据提供,本院按河北省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每天.2元,依据原告提供的修车证明,停运9天,合计损失2,.8元。经与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核实,被告系尹*公司的司机,故此损失应由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尹*、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谢**各项损失人民币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记员 郭益彤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6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