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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一路段重型自卸货货车与两挂车连环相

来源:货车 时间: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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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冀民初号原告:谢**,男,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陈**,女,年7月23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下洼子汽配城隆丰彩钢板厂。法定代表人:丁**,经理。被告:尹*,男,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谢**与被告尹*、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车辆停运损失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6月19日下午,被告尹*驾驶冀H×××**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滦平县,撞上原告驾驶的冀H×××**,冀H×××**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又与同向王**驾驶的半挂车相撞。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停运损失6天,原告每天收入元,即损失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尹*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尹*被告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故请求二被告承担给付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停运天数为9天。

尹*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原告陈述的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本院采信。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停运9天,但对每天1,元收入无相应证据提供,本院按河北省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每天.2元,依据原告提供的修车证明,停运9天,合计损失2,.8元。经与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核实,被告系尹*公司的司机,故此损失应由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尹*、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谢**各项损失人民币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被告隆化县鑫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记员 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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