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温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温某驾驶货车在怀远县某镇某米厂装载大米,装货完毕后,温某在未确认车辆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货车撞到传送带,导致站在传送带上邵某摔倒在地。事发后温医院抢救并垫付抢救费用,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系因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左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温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十五万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温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具有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故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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